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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7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通过接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策划等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项目。

国际科研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组织合作开展的市场化项目,纳入横向项目管理。校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我校教师进行合作研究,并通过转拨子项目经费到我校的项目,不论其项目来源,均纳入横向项目管理。

第三条 凡以 名义申请批准或签订的横向项目,其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科研经费管理应当以服务社会、多出优秀成果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横向项目管理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实行学校、经费负责人所属学院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合同审查和项目全过程服务监督管理,负责横向项目相关政策的制定,维护学校声誉、权益等;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省部共建办公室、法律事务室)负责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查;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横向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科研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要求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审计;

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相关的资产购置与管理;

二级单位是科学研究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横向项目实施提供基本条件保障并进行直接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横向项目合同初审,指导科研经费使用,监督预算执行,协助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等;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负责与委托方协商拟制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任务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等负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横向项目立项必须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并提交二级单位、科研处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省部共建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审核。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二级单位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科研处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省部共建办公室、法律事务室)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等条款。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管理办法》(政综〔20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以“ ”的名义,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八条 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应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学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处,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方可立项。横向项目立项流程参照《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办理。

第十条 对于需要团队协作完成、到账经费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可以申请分账管理,团队成员应在项目合同中加以明确。项目分账管理申请须在经费首次入账时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 5 个项目分账管理,且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分账后的项目按一般横向项目独立管理,不再合并认定及管理。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开展研究工作,保证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及时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立项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更换,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同意,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承担因项目组原因引起的纠纷及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二级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合同任务完成、横向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提交结项申请,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研处办理结项。

项目未能按期结题的,负责人应于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前一个月,办理延期结题手续,科研处按规定进行审核。

横向项目合同研究期限到期之日起满三年,可以视为项目自动结束。

第十五条 除合同有具体约定外,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学校资产,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所有部分的比例。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合同中明确约定经费开支范围的,根据合同执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经费开支范围的依照《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政科〔20221号)执行。

第十七条 横向合同约定有业务接待费的,根据合同约定支出,业务接待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0%

横向合同约定有外拨经费的,根据合同约定支出,外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0%。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给利益关联单位或个人,项目负责人对外拨经费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外拨经费不计入项目负责人业绩核算、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岗位分级等校内考核;已经计入的,按相关规定追回。

业务接待费和外拨经费的审批依照《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政科〔20221号)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税费支出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经费总额的3%提取,其中,学校管理费按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主要用于弥补横向科研项目占用学校资源以及科研项目管理和服务相关支出;二级单位管理费按项目经费总额的1%提取,主要用于二级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服务相关支出。

第十九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或不予结题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单位管理要求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等处理。终止和退回的科研经费不计入业绩核算、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岗位分级等。

第二十条 凡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所得,纳入信用记录,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横向项目根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金额在业绩核算、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岗位分级等方面视同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30万元及以上视同省部级一般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视同省部级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80万元及以上视同省部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20万元及以上视同国家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300万元及以上视同国家级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400万元及以上视同国家级重大项目。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的认定标准按照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认定标准的1.2倍执行。科研处将根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累计金额的变动,对其认定级别进行适时的动态调整。

已认定相应级别的横向项目不能与相应级别的纵向项目重复认定。在业绩核算、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岗位分级等方面已认定为相应级别纵向项目的横向项目,其到账经费不再计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与个人利益相关单位转入学校的经费,不得作为科研经费计入业绩核算、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岗位分级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或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文件出台或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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