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章程与规章制度 
 招生考试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师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与服务 
 学风建设 
 学位与学科 
 对外合作与交流 
 重点领域 
 其他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促进学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和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鲁教高字〔20215号)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学校投入等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以“入主流、强特色、补短板、建一流”为导向,坚持“整体规划、分年实施、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由学校统筹预算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做好学科规划、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学科建设任务书》及年度预算的审核、经费下拨和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合理配置和协调资源,组织落实《学科建设任务书》及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查,监督学科经费的日常支出,做好学科经费负责人调整、过程管理、学科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六条 学院院长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负责,具体负责《学科建设任务书》及年度预算编制,根据下达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落实学校批复的学科经费年度预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学科建设联动的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对经费使用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处按上级要求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和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问题性质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学院负责人应编制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必须上报《学科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总目标、建设内容与举措、预期标志性成果、管理制度和预算安排等。《学科建设任务书》是学科建设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一经审定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学院负责人应确保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率符合序时进度等要求。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结合学科建设实际,参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教育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和简况表、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指标体系、ESI学科排名规则、对标追赶学科等建设内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重点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增强梯队实力,建设创新平台和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各项开支。具体支出范围见下:

(一)学科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购置等。

(二)学科团队建设。主要用于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培养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等。

(三)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包括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研究生课程、教材和案例库建设,支持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等。

(四)科研活动。主要用于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智库建设、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

(五)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做学术报告等

(六)学位点建设。主要用于学位点申报、评估等。

(七)学科建设运行。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等。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偏离学科建设方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弥补正常人员经费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上级拨付的学科建设经费,各项开支所占的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拨付的学科建设经费,要优先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科研支持。

第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统筹,对于由政府拨入、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提取学科统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学科建设统一安排,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和签批。

第十七条 用于学院开展学科建设方面的开支,由学院负责人管理和签批,按照《 经费报销管理规定》使用,实施预算控制。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各项开支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院负责制,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开支。经费使用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学科建设任务书》为依据实行年度考核,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额度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对于预算执行率低的学院和学科,学校将视情况核减当年预算,必要时核减次年预算。学院每年年底填写《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政研〔201214号)、原《 省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政研〔2017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

公文编号:政研〔2024〕12号


版权所有 © 网站管理
 
Baidu
map